城市绿化工程由园林部门管理,各个城市的园林部门设置不尽同,有些是城市的一级部门,如重庆市园林局,是正厅级;有些是住建局下面的二级局或者处,区县一级的大多属于城管局管理,还有一种是和林业局合并成一个部门,如成都市园林局。
园林局机构属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里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占园林局职工总数的大部分。非专业技术人员,比如:局长、副局长、科长等行政管理人员则为公务员编制,但所占园林局职工人数比例比较低。
扩展资料:
园林局的主要职能有:
承办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户外灯饰、户外广告、公园广场、城区管网布局的规划管理和督查工作;
承担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移、伐树木以及集中绿化事项的管理;
审核城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园林绿化用地的比例指标和绿化方案;
拟订公共绿化规划建设方案;审核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依法审核城市园林绿化地和风景点(含规划绿地)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
参与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投标;
参与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
审核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监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路灯建设、城区道路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区非交通占道临时停车点、临街门市固定店牌、城区户外广告、停车场(点)、洗车场(点)、临时广告媒体设置、道路设施占用挖掘的规划、规范管理、审批;
负责园林“三创”工作;负责各镇街城镇管理的指导工作。
参考资料: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绿化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付使用后的住宅小区非专有部分绿化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绿化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绿地及绿地上的绿化植被的管理及养护,包括为有利于住宅小区绿化植物生长或解决住宅小区绿化植物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植物修剪、移植、砍伐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绿地,是指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第四条 (责任主体)
住宅小区非专有部分的绿化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将相关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履行。
未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服务机构的相应职责。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绿化管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落实相应职责。第五条 (监督机构)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相关绿化管理工作。第六条 (技术规范)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应当按照《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执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约定绿化管理责任。第七条 (绿化保护)
住宅小区绿化应当保证建筑安全,坚持景观、生态、安全统一协调的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因素,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的树木,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小区内的绿地,不得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八条 (修剪管理)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绿化维护,定期组织植物修剪,确保绿化景观整齐美观。
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常规修剪以外,因植物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确需按照相关技术规程修剪排除影响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在修剪现场公告修枝方案,接受业主、公众监督。第九条 (移植砍伐同意)
移植、砍伐住宅小区的树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条 (移植砍伐许可)
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到住宅小区外的,应当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移植。
因树木死亡、危及公共安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第十一条 (实施要求)
住宅小区绿化植物修剪、移植、砍伐应当由物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园林绿化专业队伍施工。绿化植物修剪、移植应当执行乔灌木修剪技术规范、树木移植操作技术规范。
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公告,接受业主、公众监督。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
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绿化管理应急防范措施作为本小区应急预案的内容之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车祸、人为破坏等人为原因造成住宅小区绿化发生树木倒伏、枝桠断裂等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排除险情,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时向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排除险情所发生的费用依法依约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十三条 (报告制度)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破坏小区绿地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环保、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第七条 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并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公共绿地的绿线。第九条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地块的绿化用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医院、疗养院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改建、扩建城镇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道路应当预留行道树种植位置。
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镇主干道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其它道路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树种的具体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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